游传满:海能达的“罪与罚”——司法互信与大国博弈|全球法治观察
编者按 · 2024.04.17
4月17日早间,海能达发布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美国上诉法院决定暂停执行一审法院对公司颁布的产品禁售令及罚款等。受消息影响,海能达股票一字涨停,为此前的禁令风波暂时划下休止符。此前,在本月8日,海能达披露了美法院禁令的详细情况,即不仅在全球范围内被禁止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的产品,还面临来自美法院的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根据2024年1月公布的业绩预告,海能达去年归母净利在6000万至9000万元之间,但面对巨额罚款,数十年的建立起来的品牌很可能面临崩塌。风波虽然暂时休止,但我们需要探寻问题的根源所在:海能达,到底吃了什么亏?
本文从海能达事件缘起展开讨论,分析了禁诉令的裁判逻辑——司法成本与国际礼让原则。文章最后指出,司法互信问题与大国博弈是无法分开而谈的,我们在鼓励企业努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更需要“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政治的归政治”。增加司法透明性促进国际合作,为维护正当海外权益创造更加良好的生态环境。
海能达的“罪与罚”
公告称,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当日作出判令,决定暂停执行一审法院对公司颁布的产品禁售令及罚款等,该判令即时生效。受此消息影响,海能达股票一字涨停,为此次禁令风波暂时划下休止符。
此前,海能达曾于4月8日,公开发布另一项“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开披露了其被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美国法院”)认定为:
“未能完全遵守其禁诉令,临时禁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的产品,并处以每天 100 万美元的罚款,直至公司完全遵守禁诉令之时止。”
公告也表示海能达已经按照美国法院要求,撤销了深圳案件的起诉,同时采取各项应对措施,比如暂停销售双向无线电技术产品,并已向美国法院申请争取最短时间内撤销上述判令。
海能达 “藐视法庭”处罚令
(图源: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
此次的全球禁售令与高额罚金,对海能达营收与业绩带来不小的财务压力。根据2022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专业无线通信设备制造业收入占海能达营业收入的83.31%,其中双向无线电技术相关产品为主要构成。而根据2024年1月底公布的业绩预告显示,2023年归属母公司净利6000万至9000万人民币之间,远不足以支付此轮前后15天,1500万美元(约1.08亿人民币)的罚款。
判决的负面影响也直接体现在了海能达的股价波动上。8日09:30深交所开盘后,海能达股价即一字跌停直至收盘;次日开盘再次跌停,直至15:00收盘前短暂回收,止跌6.13%。
截至2024年4月10日,海能达近五交易日股价变化
(图源:东方财富)
一纸禁令,号称“对讲机之王”的海能达市值便从4月3日的77亿元重挫至4月17日的67.46亿元,两周之内市值蒸发了近10亿元人民币;在每日上交700多万人民币罚款之外,还损失了难以计数的全球营销收入。
这次的天价判罚,可谓是近年来深圳龙头出海企业,又一次为涉外企业合规交上的一笔昂贵的“学费”,值得深入研究,以为镜鉴。
判罚直接原因:
“藐视法庭” 的代价
此次海能达遭遇雷霆暴击,直接原因在于其“藐视法庭”,没有遵守执行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此前在3月25日与,与3月29日分别做出的两份生效判决。这两份判决由主审法官玛莎·佩科尔(Martha M. Pacold)签发(1504号禁诉令及1508号裁决),核心在于“要求海能达立即中止此前在深圳提起的一项针对摩托罗拉的诉讼”。
此前,海能达曾在2022年6月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海能达H系列产品不侵犯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不久后,摩托罗拉向美国法院提交了禁诉令,要求海能达撤回深圳诉讼。
遗憾的是,主审法官通过4月2日与当事方的电话会议,认定海能达“藐视法庭”,未充分遵守执行上述两份裁定。于是,主审法官签发了1520号处罚令,要求海能达全球禁售,并支付每日100万美元的罚款,直到海能达提交证据充分证明其已经遵守了上述两份裁定。处罚令也再次明确要求海能达不得执行深圳中院与H系列产品相关的裁决,并且声明美国法院可以纠正“深圳法院未来对摩托罗拉的任何带有偏见的裁判”。
客观地说,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权威,各国都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与裁定的行为,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比如,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反观美国,在2022年的特朗普集团税务欺诈案中,前总统特朗普就曾被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阿瑟·恩戈隆(Arthur Engoron),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每日1万美元的罚金;2024年3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更是驳回了前总统特朗普的贸易顾问彼得·纳瓦罗(Peter Navarro)的上诉,裁定后者因为藐视国会调查罪,须从19号起在迈阿密联邦监狱开始四个月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海能达并不是个例。历史上,中资企业也曾多次因为各种情形的“藐视法庭”,而被美国法院判处高额罚金。2019年7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三位法官一致裁定,维持下级区法院对三家中资银行“藐视法庭”的裁定,要求各家银行支付每日5万美元的罚金,直至遵守法院早前的相关裁决。
禁诉令的裁判逻辑:
司法成本与国际礼让原则
本次判罚,起源于海能达与摩托罗拉之间,一系列商业秘密及版权纠纷诉讼。
迄今为止,双方已经在中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进行了多场诉讼缠斗。
比如在中国,综合“北大法宝”与“裁判文书网”等平台的不完全记载,海能达与摩托罗拉已经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无效宣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专利权纠纷”等案由对簿公堂不下七次。有意思的是,在这些案件中,海能达是胜少败多。
(一)成本与跨境平行诉讼
自2017年3月14日,摩托罗拉在美国这一主战场首次援引了美国联邦《商业秘密保护法》《伊利诺伊州商业秘密法》,并在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正式起诉海能达。随着当地法院的庭审质询与证据开示,特别是海能达高薪聘请的多位原摩托罗拉高管的反水,案情在总体上不利于海能达。
2020年2月14,一审法院的陪审团宣布支持原告摩托罗拉的诉求,认定被告海能达不当获取并利用了属于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和源代码版权,以开发出售相关通讯产品获利。
一审陪审团决议
(图源:海能达2024年3月24日答辩书,文书编号:1486)
但是,法院时任主审法官老查尔斯·罗纳德·诺格尔(Charles Ronald Norgle Sr.)也未完全支持摩托罗拉的诉求,而是驳回了其全球禁售封杀被告涉案产品的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
1. 支付赔偿金,包括3.458亿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和4.188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2. 支付专利许可费,具体数额另行计算。
此次判决并没有全面界定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的涉案产品(Covered Products),这直接导致了后续一系列诉讼:
1. 海能达在一审后的2021年10月研发上市的H系列产品是否侵犯了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和源代码版权?
2. 海能达是否需要继续就H系列产品向摩托罗拉支付相关许可费用?
3. 不支付此类许可费用是否构成 “藐视”法庭2020年判决?
海能达的又一次转机出现在2022年4月。
4月12日,时任主审法官诺格尔在做出1349号判决,驳回了摩托罗拉要求海能达支付H系列产品许可费用的诉请,支持了海能达提出的“H系列产品是否侵犯摩托罗拉商业秘密和版权需要另行开庭审理”的主张。
1349号判决书下达之后,海能达于2022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全新设计开发的H系列产品不侵犯摩托罗拉商业秘密和版权。2023年2月,深圳中院正式受理案件。
2023年11月,深圳中院正式向摩托罗拉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2024年1月25至26日,深圳中院举行了初审,海能达提交了关于其H系列产品重新设计的证据,包括底层源代码;摩托罗拉提出了其被不当送达,以及深圳中院不应受理此案的管辖权异议。中院庭审后驳回了摩托罗拉的异议,要求后者在2024年4月1日前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出示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和源代码。深圳法院同时发布了两项证据保护令,以保护当事双方提供的材料的保密性。
2月20日,随着案件在深圳的进展,摩托罗拉迅速向美国原审法院提交了禁诉令申请,主张海能达在深圳的诉讼是为了逃避美国法院的审理,向中国法院披露商业秘密和源代码有可能会泄漏公司机密,请求美国法院判令海能达撤回深圳案件的起诉。
(二)效率与国际礼让原则
3月25日,继任主审法官玛莎·M·佩科尔(Martha M. Pacold)发布1503号裁定书支持了摩托罗拉的诉请,向海能达下发了禁诉令,并且正式开启了海能达是否因未支付H系列产品的使用费而构成“藐视法庭”的审理程序。
2022年10月,主审法官老查尔斯·罗纳德·诺格尔正式荣休
(图源: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纵观佩科尔法官1503号裁定书,并未实质性评估摩托罗拉在深圳应诉是否无法充分保护其诉讼权益与商业机密。
在洋洋洒洒二十一页的裁定书里,佩科尔法官首先批评了海能达在2022年6月向深圳中院起诉之后,既没有通知摩托罗拉,也没有通告美国主审法院。直到2023年11月,才由深圳法院将应诉通知送达摩托罗拉,后者通告了美国法院。
其次,佩科尔法官重点探讨了包括Allendale案在内的诸多先例判决。在1993年的Allendale案中,联邦第七巡回法院著名的波斯纳大法官认为,在处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原则上应该遵循国际礼让原则(international comity),提倡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判决;但是,如果一国的法院已经耗费大量诉讼成本,同时为了阻止恶意诉讼(vexatious litigation)避免矛盾判决,则可以颁发禁诉令。
就本案而言,佩科尔法官认为自2017年以来,美国法院已经处理了超过92,750页的诉讼文件,也完成了一审所有的实质性诉讼程序,并由主审法官签发了多份判决文书。
海能达在深圳提起的诉讼,与美国法院已经结束的一审与正在进行的上诉,存在着当事人与案件纠纷事实上的竞合。
因此,为了避免重复诉讼,提高判决效率与一致性,有必要命令海能达撤回深圳中院的诉讼,由美国伊利诺伊州地区法院与联邦第七巡回法院进行审理。
海能达官网于4月7日发布的公告,声明中写到,根据美国法院的法令,在另行通知之前,海能达不得在世界任何地方销售任何含有对讲机技术的产品(图源:海能达官网)
启示:司法互信与大国博弈
从1993深圳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海能达前身)并成为摩托罗拉的代理经销商到2001年两者分道扬镳,再从2017年摩托罗拉起诉海能达,再到今日海能达遭遇全球下架“封杀令”,作为后起之秀的海能达与百年老店的摩托罗拉之间三十余年的相爱相杀,也折射出中美关系的历史发展、科技竞争与大国博弈的变化。
在摩托罗拉与海能达的诉争背后,的确也能看到美国政府强力部门的神助攻,特别是联邦调查局对于海能达高薪聘请的包括Gee Siong Kok在内的原摩托罗拉高管的刑事指控与随后的认罪协议,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摩托罗拉诉请的证据链,影响了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发现与认定。
我们也必须承认,由于国际司法主权、意识形态与认知战等因素,中美两国在互惠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司法协作、承认与执行时,个别美国法官也流露出了对于中国司法的信任焦虑。比如,2021年4月30日,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法官阿瑟·恩戈隆,便以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整体不符合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为理由,不予承认与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15号民事判决。
但是,若仅就本案而言,仔细考察伊利诺伊州地区法院裁判文书,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前后两位主审法官专业、严谨与中立的法律逻辑推演。兰格尔法官更是多次驳回摩托罗拉的诉求,维护了海能达的正当权益。
而本案中涉及的禁诉令制度,也非美国等域外法域独有。2020年8月28日,针对康文森与华为之间的专利权确认不侵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项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该裁定要求康文森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三起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不得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8月27日所作出的要求华为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如果康文森违反了这一裁定,将面临每日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且罚款金额会逐日累积。这项行为保全裁定在9月11日经过复议后得以维持并立即生效。
我们在鼓励企业努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更需要“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政治的归政治”,不做过多的“解读”。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之下,可以探讨如何单边制度开放,主动加大善意承认外国判决,增加司法透明度促进国际合作,为维护正当海外权益创造更加良好的生态环境。
本文作者
游传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国际事务研究院副研究员、规则标准与涉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内容原载于“趋势捕捉”公众号,经作者同意有部分内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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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周宇笛
初审 | 黄紫蓝
终审 | 冯箫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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